福鼎新聞網訊(廖夢旖)堆放廢渣重達94.06噸,并向同一處傾倒,致使周圍樹木枯黃,空氣出現刺激性氣味,嚴重污染環境。近日,市法院審結該起污染環境案,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某錦、王某新、徐某樂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至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50000元至80000元。
2018年7月,被告人陳某錦、徐某樂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境影響評價,共同出資修建兩個熔鋁爐及配套設施的鋁錠加工點,并指使王某新往同一地點傾倒熔煉鋁錠過程產生的廢渣。被告人的非法傾倒廢渣行為致加工點周邊部分樹木枯黃,堆放的廢渣遇水空氣出現異味。該加工點堆放的廢渣經計量稱重共94.06噸,經鑒定,現場堆積的廢渣確認是危險廢物。另查明,被告人陳某錦出售熔煉鋁錠得貨款1086.187萬元,徐某樂出售鋁錠得貨款117.3229萬元,王某新自2019年9月至2021年3月出售鋁錠得貨款410.3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錦、王某新、徐某樂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傾倒危險廢物94.06噸,嚴重污染環境,三被告人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