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廖夢旖)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為蠅頭小利提供銀行卡幫助犯罪團伙轉移資金。日前,市法院審結該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芳、殷某海、高某晨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二年四個月不等,并分處罰金。
2020年11月底,被告人高某晨從被告人李某芳處獲悉可利用銀行卡幫助網絡違法平臺轉賬牟利,被告人李某芳先后向被告人高某晨、殷某海演示轉賬操作方法,并約定從每轉賬10000元的獲利中抽取10元給被告人李某芳。隨后,被告人殷某海、高某晨分別將各自提供的銀行卡信息上傳至某群組中,再根據群內發布的轉賬任務各自操作,將匯入自己提供的銀行卡中的資金轉賬至下一手銀行賬戶。2020年11月底至同年12月初,被告人殷某海幫助轉賬共計6018722.07元,其中涉及電信網絡詐騙金額共計751469元;被告人高某晨幫助轉賬共計997494元,其中涉及電信網絡詐騙金額共計30170元。經計算,被告人李某芳共獲利3424元,被告人殷某海共獲利14000元,被告人高某晨共獲利4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芳、殷某海、高某晨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幫助轉移,情節嚴重,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芳、殷某海、高某晨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與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相關聯的下游犯罪活動,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社會危害性大,應予以嚴懲,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等,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